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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山东省公益事业扶贫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发布者:李保川
    2016-11-26 12:01:23   转载

    关于印发《山东省公益事业扶贫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扶贫办,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扶贫办:

      为规范公益事业扶贫基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公益事业扶贫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6月30日

      山东省公益事业扶贫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扶贫开发工作部署,为支持贫困地区公益设施建设,加快改善老、孤、病、残等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生活条件,设立省公益事业扶贫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16-2018年脱贫攻坚期内,省财政每年通过中央革命老区转移支付和省级财政专项彩票公益金等多渠道筹措资金10亿元,三年共计筹措30亿元,用于设立公益事业扶贫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第三条 基金主要投向农村贫困人口较多、扶贫任务较重、公益设施薄弱的财政困难县(市、区),重点支持敬老院、福利院、残疾人康复中心、特殊教育学校等公益设施建设,以及符合本地实际需要的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第四条 省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政策制定、基金拨付、制度建设和监督考核,指导市县落实基金项目。县级作为实施主体,根据本地脱贫攻坚规划统筹运作基金,承担基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 基金实行因素法分配,采取省级切块下达、县级运作实施的管理方式。省直有关部门主要依据农村贫困人口数量、人均财力水平等因素,将基金切块分配到农村贫困人口较多、扶贫任务重、公益设施建设薄弱的财政困难县(市、区)。

      第六条 基金下达到县(市、区)后,县级政府要按照“聚焦扶贫、充分授权、因地制宜、精准发力”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研究确定具体公益扶贫项目,并制定项目年度实施方案。项目确定后,各市及省财政直管县财政部门要及时汇总基金扶持项目实施方案,分别报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备案。

      第七条 县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和规定用途拨付资金。县级财政、扶贫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指导监督,建立项目实施管理档案,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各地要及时将基金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报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年终形成总结报告,书面报省财政厅、省扶贫办。

      第八条 建立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年度终了,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对各县(市、区)基金使用管理、项目建设及社会效益等情况开展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安排下一年度基金的参考依据。

      第九条 各级财政、扶贫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规范运作和安全使用。

      省财政厅将对基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并配合审计、监察部门做好专项审计、监察工作。对检查或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将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按照省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支持脱贫攻坚的部署要求,鼓励基金与其他财政性资金、社会资本投资等统筹结合使用,放大公益扶贫效应。

      对基金扶持的项目,省级优先给予增信支持,统筹运作争取国开行、农发行等金融机构加大扶贫贷款投入和利率优惠。

      对省级引导基金参股的各类基金,跟进投资公益事业扶贫基金扶持项目的,省级引导基金让利比例提高到100%,调动社会资本加大扶贫投资的积极性。

      第十一条 各有关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基金运作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现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6年6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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