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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业机械化、设施农业工程和农用航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草拟我省农机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经批准后监督执行。
(二)研究拟定全省农业机械化、设施农业工程、农用航空业务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农机、农艺结合措施,拟定农机作业规范、技术标准和大中型农业机械的报废、更新标准,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指导农机、牧机、植保机、农产品加工机械等农用机械的产品结构调整,促进各类农业机械的应用和普及,提高全省农业机械化水平。
(四)负责农机行业的科学研究,组织重大科技攻关,指导农机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审核、申报和科技开发及新技术、新机具的试验、示范、推广工作;组织指导农机行业教育培训、农机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五)指导全省农业机械化生产、农机工程开发和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农机服务市场;组织开展农业机械跨区作业等社会化服务。
(六)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航空器、农产品加工机械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使用管理和产品质量检验、试验鉴定、认证管理及推广工作,组织实施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工作,参与农机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管理发展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各项资金;负责农业用油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农机行业统计;指导农机维修网点设置,农机信息及网络建设工作。
(八)负责农机行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九)推进所属企事业单位改革。
(十)承办省委、省政府及省农业厅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