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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告官”不再“难见官”菏泽发文要求行政负责人出庭

    信息发布者:李保川
    2016-12-09 19:05:53   转载

     鲁网菏泽12月2日讯(记者 王翠翠)近日,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关于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基本要求,让“民告官”不再“难见官”。

      《通知》明确以下6种情况下,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1.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且社会关注度较高的;2.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行政机关败诉、二审开庭审理的;3.重大、复杂的群体性案件,涉及原告20人以上的;4.影响较大的行政赔偿案件,行政处罚涉及罚款100万元以上的;5.人民法院依据有关规定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6.确需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通知》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要提高遵法学法守法用法能力,全程参与行政案件审理、调解、履行等环节。对依法以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政府主要负责人可以根据需要书面委托具体承办该项行政事务的行政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于开庭之日五个工作日前书面报经人民法院同意,并说明理由;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延期审理,同时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委托本行政机关相应工作人员出庭应诉。案件审结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责成相关部门严格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认真研究、落实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通知》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或裁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提交备案报告。备案报告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工作建议和整改落实措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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