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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撤销定陶县,设立菏泽市定陶区

    信息发布者:李保川
    2016-12-09 19:03:41   转载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菏泽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

      鲁政字〔2016〕68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7日,国务院以国函〔2016〕7号文批复我省,同意对菏泽市部分行政区划进行调整。为做好有关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撤销定陶县,设立菏泽市定陶区,以原定陶县的行政区域为定陶区的行政区域,定陶区人民政府驻天中街道陶朱公大街939号。

      二、你市要按照行政区划管理等有关规定,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区划调整工作。要按照国务院“约法三章”要求,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专题报告省政府。

      三、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变更,要按照有关规定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重新勘定,并将勘界成果报省民政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3月31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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